市住建委关于开展2015年上半年建设工程安全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5-29 16:57:58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宜市住建文〔201539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葛洲坝基地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2015年建管工作目标,根据《关于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 》(建安办函[2015]9号)、《关于认真开展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鄂建办 [2015]7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势态平稳。市住建委决定从5月份开始对全市在建建设工程进行安全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重点为全市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检查方式
    采取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城区(西陵、点军、伍家岗)在建工程由市住建委组织检查组进行全面检查;高新区建管办、葛洲坝基地管理局及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市住建委将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督查,每个县市区抽查不少于2个在建工程项目。
    三、检查内容及重点
    本次检查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重点做好以下检查:
    1、检查参加各方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是否落实市住建委《关于开展城区建筑施工现场扬尘专项整治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5〕28号)、《关于做好春节后工程复工前安全检查的通知》(宜市住建文〔2015〕8号)等文件要求,检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2、建筑施工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及对在建项目隐患排查,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等情况;在建工程安全生产情况,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3、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安办函[2015]9号)情况,重点检查基坑支护、土方(隧道)开挖、模板支撑体系、脚手架、起重机械安装、吊装及拆卸等专项方案编制、审核(论证)及交底、施工、验收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情况;建设、监理单位履责情况等。
    4、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情况,重点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编制实施,建筑构配件及保温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动火审批手续、消防设施等。
    5、检查《关于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2012]34号)、《宜昌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手册》(2014版)等标准、文件落实情况。
    6、建筑施工现场食品卫生管理及防治“四害”的执行情况。
    7、检查《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住建领域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建办〔2015〕7号)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参加各方是否根据施工现场情况有针对性的编制应急预案及相关人员撤离方案;是否建立汛期日常值班、巡视制度;是否建立防汛责任制度;检查施工现场边坡支护上下排水设施是否齐全,施工场内是否设置有效的排水设施等。
    四、检查时间
    5月15日前为企业自查自改阶段;5月15日至6月30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组对辖区内在建工程进行检查。6月中旬,市住建委检查组开始对县市区在建工程进行督查。
    五、有关要求
    1、在建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高度重视,按要求立即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做好详细记录,采取有效措施立即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检查落实情况于5月15日前书面报工程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安排好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结果于6月10日前汇总上报市质量安全监督站。
    2、各地对于在建项目检查及企业自查,应做到“三全数、三突出”。即企业对所属项目全数自查不漏网,项目全方位自查不留死角,问题全数整改不留隐患;突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检查,突出对重点企业、项目的检查,突出对关键问题、重大隐患的跟踪督办。
    3、各地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实施跟踪整改督办,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要按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在媒体及时公布检查结果,提高工作震慑力。
    4、各在建项目部要认真做好自查及迎检工作,准备相关资料备查。受检项目的项目经理、安全员、项目总监、安全监理员必须到场配合检查。
    5、对评分低于70分的工程项目,根据《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罚,将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列为市级安全重点监控对象,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6、对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时整改到位的工程项目,视为逾期未改正,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其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及监理工程师予以处罚。同时,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重点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列为安全重点监控对象,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