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15-01-20 11:42:11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民经济投资效益、建筑业可持续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促进我省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市〔2014130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我省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两年治理行动,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坚决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建筑业企业行为,提高建筑业从业人员素质,促进工程质量常见问题得到有效整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对工程质量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1、明确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应承担的质量终身责任,细化对负有质量责任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具体措施。

2、推行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新建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前,工程建设五方项目负责人必须签署并提交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工程竣工后,必须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增强相关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意识。凡不按规定提交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依法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设置永久性标牌的,依法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3、严格落实施工项目经理责任。贯彻落实《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建质〔2014123号),建立完善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制度。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好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严厉打击项目经理不到岗履职的行为,坚决遏制项目经理将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委托项目执行经理代履行的现象。

4、建立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信息档案。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五方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信息档案,竣工验收后连同其他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存档。凡未移交信息档案或信息档案不完整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依法不予办理城建档案手续。

5、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对项目负责人履责不到位的,按照《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并及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对只挂名不履职的,一律计入市场行为不良信息“黑名单”。

(二)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行为

1、准确认定各类违法行为。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规定,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检查记录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照专项检查记录表,在资料和人员比对中发现问题、现场记录、锁定证据,准确认定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2、开展全面检查。对全省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承发包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有无违法发包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有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或个人有无挂靠行为。现阶段,各市州住建部门要严格按照《全省综合整治建筑市场秩序专项工作方案》的部署和要求,联合工商局、质监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开展好为期三个月的全省综合整治建筑市场秩序专项工作。省厅将组织建筑市场专项检查,在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总结各地市场执法经验,进一步充实完善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的查处管理办法。

3、严惩重罚各类违法行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外,还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采取限期不准参加招投标、重新核定企业资质、不得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等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加强建筑市场、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按《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办法》予以记录公示;对质量安全检查中不合格的项目,要倒查各方主体的市场、质量安全行为,一律开展企业市场行为的检查;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一律对其启动资质动态核查;凡是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一律按规定实施处罚。对建设单位,在其项目报建、竣工备案中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其他市场主体给予限制其资质升级、增项和参加投标活动等处罚。

4.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均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让公众了解和监督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鼓励公众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对查处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及时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公布,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媒介的作用,震慑违法行为,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守法意识。建立实施湖北省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纳入“黑名单”管理,并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相应处罚,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三)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机制

1、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创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方式,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检查方式,采取随机、飞行检查的方式,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有效监督。加强层级监督指导,建立健全省市县监管网络。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强化实体工程质量抽测管理,实施建设工程检测在线监控管理和巡查抽查,加强对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行为。

2、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统筹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充足保障,保持监管队伍的稳定,强化监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加强监督机构及人员考核管理,全面提高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水平。

3、突出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治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入手,狠抓渗漏、开裂及安装工程实体质量突出问题治理。积极推进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活动,落实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要制定质量、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分细则,明确企业和项目达标的具体技术要求和技术指标,并将达标结果与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创优等挂钩。

4、整合资源,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鼓励有实力的工程监理单位开展跨地域、跨行业经营,形成一批有技术实力、有品牌影响的骨干连锁企业。推动监理行业改革发展,扶持监理企业做大做强,规范监理行为,提高监理质量,净化监理市场。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可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监理单位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现场项目部人员的配备和管理,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四)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1、加强组织领导。省厅成立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领导小组,尹维真厅长任组长,占世良、徐武建、张弘等厅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张弘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四个工作专班:技术标准专班由设科处负责,政策研究专班由法规处负责,住宅产业化基地专班由房产处负责,项目试点专班由住房保障局负责。同时,组建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为全省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提供技术服务。

2、加强政策引导。研究制定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政策措施,协调出台减免相应税费、给予财政补贴、土地规划优先、拓展市场空间等激励政策。选择武汉、鄂州等城市作为试点示范城市,明确新建政府投资工程应有一定比例的工程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的住宅新开工面积占住宅新开工面积比例逐年增加,每年比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2015年要建设12家住宅产业化基地,启动12个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建设。

3、实施技术推动。2014年启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程的制定,完成主要技术标准的编制审定工作。组织编制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建筑标准设计图集,依托湖北省建筑产业战略联盟,培育和组建区域性研发中心、技术标准人员培训中心、产业联盟中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工作。

4、强化监管保障。要适应工程项目建设方式改革的要求,及时调整监管模式,把监管重点向结构部品质量控制、安装、二次浇捣、结构节点质量、起重机械安全等方面转移。加强监管队伍的技术培训,以适应现代建造方式改革的需要。

(五)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20156月底,完善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注册人员信息数据库、项目数据库、信用信息库,2015年底前建成全省建筑市场综合监管平台,将省市县三级建管部门日常监管工作通过网络平台有效对接,实现资源共享,数据库实时更新。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社会化运作,将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融入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全面实现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抓紧开展试点工作,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企业和注册人员基础数据库。

(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要求,指导、检查和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落实在工人培养、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施工企业要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施工现场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工资发放承担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施工企业要建立劳务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各地在各类检查中,要把作业人员培训上岗作为重要内容进行检查。

2、完善建筑工人培训体系。各地要研究建立建筑工人培训信息公开机制,加快完善技能鉴定制度,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业务建设和管理。探索建立工人技能分级管理并与岗位工资挂钩的机制,提高建筑工人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研究建立施工企业培训激励惩戒机制,督促施工企业充分利用培训资源,建立校企合作培训机制,利用实习实训基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等场所广泛开展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全省8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地必须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对不承担建筑工人培训主体责任的施工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充分利用政府财政经费补贴,用于建筑业从业人员培训,大力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3、全面推行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全省在建项目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等建筑施工企业要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加强对自有劳务人员的管理,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建立劳务人员信息档案。从201511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开展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检查时应将劳务人员实名制纳入检查范围。各地要在施工现场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基础上,积极推行信息化管理方式,将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和诚信信息等内容纳入信息化管理范畴,逐步实现不同项目、企业、地域劳务人员信息的共享和互通;逐步推进劳务人员的诚信信息管理,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责任人,记录其不良行为并予以通报,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清出建筑市场或取消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三、工作计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9月)。20149月上中旬,制定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动员和部署相关工作。9月下旬,各地按照统一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安排治理行动,组织企业按照工作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928日前将实施方案报省厅。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10月一20166)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行动方案和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治理行动,重点对所有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发包情况、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20149月开始,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全面开展监督检查活动,11月,省厅组织督查。今后每4个月对本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全面排查一次,省住建厅将根据各地监督检查的情况,每半年对各地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和专项行动督导检查,并做好迎接住房城乡建设部每半年组织的全国督查准备工作。

()总结分析阶段(20167月一8)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并于20168月中旬前报省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省厅成立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领导小组,厅长尹维真任组长,总工程师徐武建、省建管局局长张弘任副组长,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由张弘同志任主任,具体负责全省治理行动的统筹协调、督办落实工作。

(二)落实责任,强化层级监督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成立以住建部门主要领导挂帅的行动领导小组,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治理行动的重点、步骤和要求,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对县(市)治理行动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严格追究责任;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个人要进行表扬,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省厅将定期汇总各地开展治理行动的情况,并通过媒体予以通报。

(三)积极引导,加大舆论宣传

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通过专访、现场报道、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对治理行动工作的重要意义、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多层面、多渠道、全方位广泛宣传,用客观的情况,准确的信息向社会传递和释放正能量,营造有利于治理行动工作的强大舆论氛围。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全面营造治理活动的氛围。